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志工服務團組織運作辦法

第一條      本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依據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      本氏族志工服務團組織定名為 『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志工服務團』(以下簡稱本團)。
第三條         本團以促使氏族敦親睦族,慎終追遠,發揚固有道德及族性,謀取氏族福利,協助氏族研擬、推動族務為宗旨。
第四條         本團隸屬於東海阿美族pacidal氏族,團址設在 本團團長 辦公室,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。

第五條        本團並得置名譽團長及顧問若干人,置團長一人,另置副團長一人、組長若干人。團長由本團推派。本團得依任務需要設各分團,各分團置分團長一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      各分團之施行細則由本團另定之。
      第一分團  港口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二分團  靜埔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三分團  樟原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四分團  大俱來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五分團  長光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六分團  南竹湖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七分團  八桑安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八分團  僅那鹿角部落分團。
      第九分團  膽曼部落分團。

第六條      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,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。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、副團長、分團長、組長。團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,始得決議。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第七條      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、綜理團務、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。組長依照團長指導、協助團長執行團務,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,以完成交付事項。
第八條       各分團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、開會時由各分團團長擔任主席,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。
第九條       團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條      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,經幹部會議通過,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。
第十一條        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:
       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     二、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       三、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。
第十二條     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:
       一、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      二、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。
       三、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       四、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       五、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第十三條     團員大會職權如下:
       一、研討協助氏族推展族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       二、討論團員之提案。
       三、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       四、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。
       五、選舉或罷免團長及組長。
       六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四條     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:
       一、審查團員入團及除名事項。
       二、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。
       三、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       四、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。
       五、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。
   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     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:
       一、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       二、違反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。
       三、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。
       四、連續一年未請假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第十六條        本團經費之來源由氏族及社會人士捐助,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。本團經費管理由氏族統籌辦理。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氏族支援。
第十七條        本團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,如相關法令修改時,本團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,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。
第十八條        本團運作辦法經氏族族人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