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志工服務團組織運作辦法
第一條 本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依據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氏族志工服務團組織定名為 『東海岸阿美族pacidal氏族志工服務團』(以下簡稱本團)。
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氏族敦親睦族,慎終追遠,發揚固有道德及族性,謀取氏族福利,協助氏族研擬、推動族務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團隸屬於東海阿美族pacidal氏族,團址設在 本團團長 辦公室,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。
第五條 本團並得置名譽團長及顧問若干人,置團長一人,另置副團長一人、組長若干人。團長由本團推派。本團得依任務需要設各分團,各分團置分團長一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各分團之施行細則由本團另定之。
第一分團 港口部落分團。
第二分團 靜埔部落分團。
第三分團 樟原部落分團。
第四分團 大俱來部落分團。
第五分團 長光部落分團。
第六分團 南竹湖部落分團。
第七分團 八桑安部落分團。
第八分團 僅那鹿角部落分團。
第九分團 膽曼部落分團。
第六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,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。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、副團長、分團長、組長。團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,始得決議。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第七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、綜理團務、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。組長依照團長指導、協助團長執行團務,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,以完成交付事項。
第八條 各分團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、開會時由各分團團長擔任主席,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。
第九條 團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,經幹部會議通過,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。
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二、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。
三、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四、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五、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研討協助氏族推展族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討論團員之提案。
三、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四、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。
五、選舉或罷免團長及組長。
六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查團員入團及除名事項。
二、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。
三、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四、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。
五、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:
一、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二、違反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。
三、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。
四、連續一年未請假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第十六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氏族及社會人士捐助,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。本團經費管理由氏族統籌辦理。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氏族支援。
第十七條 本團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,如相關法令修改時,本團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,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。
第十八條 本團運作辦法經氏族族人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